DA/T 68.4-2022 檔案服務外包工作規范第4部分:檔案整理服務
標準編號:DA/T 68.4-2022
標準名稱:檔案服務外包工作規范第4部分:檔案整理服務
英文名稱:
中國標準分類號(CCS):A14
國際標準分類號(ICS):01.140.20
發布部門:國家檔案局
起草單位:國家檔案局經科司、浙江省檔案局、浙江省檔案館、浙江省檔案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杭州遠大檔案技術有限公司。
標準狀態:現行
發布日期:2022-04-07
實施日期:2022-07-01
標準簡介:
本文件規定了檔案整理服務外包工作中發包方工作規范、承包方工作規范、信用評價與質量監督的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開展不涉及國家秘密的傳統載體檔案整理服務外包工作。
部分內容展示:
4.4.1檔案整理場所一般宜安排在發包方的辦公地點,確需安排在承包方提供的場所,應在合同中明確責任。
4.4.2檔案整理場所應符合安保、消防等檔案安全管理要求。
4.4.3檔案整理場所應設置檔案存放區、工作區。整理場所外應配備專柜,供存放私人物品。
4.4.4發包方和承包方應落實專人,加強整理場所管理。
4.4.5發包方應對整理場所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并建立臺賬。臺賬應反映檢查時間、檢查人、檢查事項、存在問題、整改措施及落實情況等。
4.4.6整理場所應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實施全方位監控,重點覆蓋檔案整理場所的門窗、檔案存放區、工作區,監控應避免直接攝錄檔案內容。視頻監控數據自產生之日起保存不少于6個月。
4.4.7發包方應定期對視頻進行回放檢查,并建立回放記錄臺賬。檔案整理場所設于承包方的,應要求承包方移交視頻監控數據及回放記錄臺賬。
4.4.8進出整理場所人員不應攜帶照相機、攝像機、手機、電腦、移動存儲介質等電子設備和智能穿戴設備。確需攜帶的,應經發包方安全檢查,形成進出場記錄,并指定專人管理。
4.4.9檔案整理場所內除檔案和必備的工具器材設備之外,嚴禁存放任何易燃易爆危險品,嚴禁將火柴、打火機、水杯、飲料、食品、動物等私人物品帶入檔案整理場所。